判。”
全场瞬间肃静,所有的摄像机都对准了审判席。
“本庭认为,被告江城商业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,其工作人员身着制服、在银行营业场所内从事的业务行为,足以使原告方这样的普通储户,产生合理的信赖。”
“被告方虽主张员工系个人犯罪,但其未能尽到充分的管理与监督职责,为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、借助银行的信用背书侵害储户权益创造了条件。”
“根据《中*****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,仍然实施代理行为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代理行为有效。”
“本案中,原告方的信赖具有合理性,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。”
钱宏达的声音不带一丝温度。
“故,本庭判决如下:”
“一、判令被告江城商业银行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原告王某、李某,返还全部存款本金五十万元整。”
“二、判令被告江城商业银行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原告王某、李某,支付相应存款利息。”
“本案诉讼费,由被告承担。”
“咚——!”
最后一记法槌,重重落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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